网约车服务平台具备传统出租汽车经营者与第三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双重属性,平台与驾驶员建立劳动或雇佣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其雇主的责任,平台与乘客建立客运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即保护司乘的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匹配订单等,当然必须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驾驶员和车辆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为驾驶员派送订单,乘客利用各类打车软件预约叫车,驾驶员通过网络终端接受订单并前往目的地,从而完成网络预约经营服务,此模式实际上就是O2O(online to offline)的商业模式。即一种将线下的经营服务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运营服务体系,互联网作为线下交易的平台,乘客则在线上完成交易,之后在线下获得商品或服务。乘客通过各类终端安装打车APP发出预约车辆的申请,驾驶员接单后,运营服务完成后乘客线上支付车费。不难看出,网络预约经营服务其实就是整合运输,即通过对“线上与线下”的运输要素整合的活动,其中要素包括驾驶员与车辆,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整合。